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,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,将农业视为“本业”,商业则为“末业”,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,并重征商税,以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税收;(四)焚烧儒家经典,禁止游宦之民,试图统一思想,防止旧的思想观念对变法产生阻碍;(五)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,打破原有的家族聚居模式,使每个家庭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,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管理。
第一次变法的实施,效果显着。它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,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。
咸阳,这座位于关中平原中部的城市,北依高原,南临渭河,顺渭河而下可直入黄河,终南山与渭河之间可直通函谷关。其地理位置十分优越,为秦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战略条件。为了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,秦孝公于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征调士卒,按照鲁国、卫国的国都规模修筑冀阙宫廷,营造新都。次年(即公元前349年),秦孝公将国都从栎阳迁至咸阳。
与此同时,秦孝公命商鞅在秦国国内进行第二次变法。第二次变法的内容包括:(一)废除贵族的井田制,“开阡陌封疆”,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,实行土地私有制,国家承认土地私有,允许自由买卖,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;(二)普遍推行县制,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。“集小都乡邑聚为县”,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,废除分封制,设置县令、县丞、县尉等官职,县下辖若干都、乡、邑、聚,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;(三)迁都咸阳,修建宫殿,彰显秦国的国威和实力;(四)统一度量衡制,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,有利于商品交换和贸易往来,促进了经济的交流与发展;(五)编订户口,五家为伍,十家为什,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,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,加强了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;(六)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,禁止父子、兄弟同室居住,推行小家庭政策。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,加倍征收户口税。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“异子之科”法令的补充,规范了社会风俗。
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一次成功的变革。商鞅吸取了李悝、吴起等法家人物在魏、楚等国实行变法的经验,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,对法家政策作了进一步发展。他进一步破除了井田制,扩大了亩制,重农抑商,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,鼓励垦荒,促进了秦国小农经济的发展。普遍推行县制,制定了法律,统一了度量衡制,建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政权。禁止私斗,奖励军功,制定二十等爵制度,加强了军队战斗力。打击反对变法的旧贵族,并且“燔《诗》、《书》而明法令”,使变法得以贯彻执行。
商鞅变法对此后秦国以及秦代的影响十分深远。正如汉代王充所说的:“商鞅相孝公,为秦开帝业。”经过商鞅变法,秦国在经济上,改变了旧有的生产关系,废井田开阡陌,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;在政治上,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,使国家机制更加健全,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从此开始;在军事上,奖励军功,达到了强兵的目的,极大地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,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,为秦的下一步战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,为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。
云梦出土的《秦律》就是在这个变法的基础上修订、补充、累积而成。《秦律》也多处讲到连坐法,例如户籍登记有隐匿或不实,不但乡官要受罚,同“伍”的也要每户罚一盾,“皆迁之”(即罚戍边)。《秦律》把镇压“盗贼”放在首要地位,并对轻罪用重刑。例如盗取一钱到二百二十钱的要“迁之”,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,盗牛者要罚作刑徒,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,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“赀徭三旬”(即罚处徭役三十天)。对五人以上的“群盗”则追捕处罚更严。同时,《秦律》还有许多对各种逃亡者追捕处罚的规定。
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封建化变法改革运动,顺应了封建历史发展的潮流,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,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,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。通过改革,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,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。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,促进了经济的发展,同时壮大了国力,实现了富国强兵。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,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
然而,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尽善尽美。在商鞅变法中,轻视教化,鼓吹轻罪重罚,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,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一